一、部门职责
根据省编办《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222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和应用规划、制定质量管理体系;
3、按规定承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返退;
4、承担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统计管理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等。
二、机构分类与人员构成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分类问题的函》(粤机编办发〔2015〕86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定为公益一类,参照行政类管理。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共有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10人。
截止2016年底,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实际在编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人员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科员4人,副主任科员3人。
三、部门决算表格见附件
四、预算执行分析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6年收入311.84万元,比2015年减少了98.92万元,减幅为24.0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10.81万元,比2015年减少99.24万元,降低了24.21%,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财政部取消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相应核减了散装水泥专项管理经费额度。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6年支出383.73万元,比2015年338.78增加了44.95万元,增幅为13.27%,其中:财政拨款支出383.65万元,比2015年增加了49.35万元,增幅为14.77%,主要原因是散装水泥管理经费支出增加。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301.20万元,占总支出的78.5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79.0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补贴等)103.9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18万元。
(2)项目支出82.46万元,占总支出的21.49%。主要用于散装水泥管理方面的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18万元,比2015年增加6.78万元,增长59.48%。主要原因是:提取了工会费以及支付了委托业务费等。
(四)“三公”经费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共0.3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比年初部门预算节约了0.62万元,节约的主要原因我单位切实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全面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公务车购置费:本年没有更新购置汽车,相关支出为0元;
(2)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公务车保有量0辆,全年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38万元,主要是用于购买2015年公务用车处置手续未完成而缴纳的公务用车保险费用。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比年初部门预算1万元节约了1万元。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没有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省散办组织对2016年度散装水泥管理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个,二级项目1个,共涉及资金72万元,自评覆盖率达100%。目前,省财政厅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了对省散办的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较好。截至2017年9月8日,绩效评价报告仍在修改完善中,需待省财政厅审核后印发。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本说明中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为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
2016年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公开版本.doc